(2017)琼0106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陈光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6刑初70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清,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捕前住海口市蓝天路黄河宾馆宿舍。2001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光清在海口市××道口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光清身上缴获人民币50元、手机一部;从张某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净重0.0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清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光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光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光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光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光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毒品系违禁品,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胡程书记员余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