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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3005号原告: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孝友。被告: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星月街18号楼3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张禁。原告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