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28号案件移送:民三庭。被执行人:刘志民。民三庭案件移送的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刘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14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的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