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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志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282号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498542。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春(特别授权),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被告吴志健,男性,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6号。本院在审理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