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08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花,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维荣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