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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焦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焦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0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城区管理行贷后管理人员,现住铁峰区南山鑫苑小区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被告:焦某某,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组。被告:张某某,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组。被告:祁某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建设大街福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福顺社区***组。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万发村*组。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万发村*组。被告:魏某某,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组。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告焦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焦某某、张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还本金42.000.00元,截止2017年2月6日的贷款利息16.985.00元。以及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约定,原告向焦某某、张某某发放4.9万元贷款,约定年利率13.50%,期限为12个月,被告焦某某、张某某不能按期还款。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等约定,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违约,应返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8,985.00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户籍地均不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管辖范围内且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又不是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