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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0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马骅、邓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骅,邓宝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16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骅,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邓宝云,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马骅、邓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27,30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骅、邓宝云银行存款3,027,30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