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邓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邓浩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43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麒麟新村黄梅路400、402、404号首层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27471318。负责人:童友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瑶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江美,女,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邓浩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邓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胡大成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