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敏华、周光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华,周光炎,周敏玲,韦昌万,莫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华,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周光炎,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周敏玲,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昌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莫琼花,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周敏华、周光炎、周敏玲与韦昌万、莫琼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江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昌万、莫琼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敏华、周光炎、周敏玲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昌万、莫琼花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昌万、莫琼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敏华、周光炎、周敏玲认可本院穷尽财产查询的结果,经征询其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江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