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执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小平、肖玉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平,肖玉洁,陈森,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100-3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平,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肖玉洁,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森,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鹿丽,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鹿丽的银行帐户存款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