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行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世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初242号起诉人:林世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林世平通过国际平邮邮寄的行政起诉材料。2017年8月10日,起诉人林世平到场核实身份。后本院于8月11日作出立案释明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起诉人的答复及补充材料。起诉人诉称:其系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村民。2016年3月份,政府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为生态园三垟湿地公园开发建设所用,而三郎桥村属于温州生态园湿地建设范围内。2016年6月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着手实施三郎桥村房屋腾空拆除行为。2017年1月2日,起诉人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新桥头路33号的祖居被强拆,宅基地被强占。起诉人林世平认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其宅基地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其宅基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经审查,起诉人诉请确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其宅基地的行为违法,但起诉人未在诉请中表明征收文件的文号,且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未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文件,致使无法确定起诉人诉请的具体征收土地行为。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坚持以原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致使本案无法确定应审查的行政行为,亦无法对其他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无具体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世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