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现自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现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104号罪犯王现自,曾用名王伟、王玮,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定被告人王现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现自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邢树森、胡伟,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吴佩帅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王现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王现自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现自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现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新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