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赵振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赵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原香山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慧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华,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上诉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麻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