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东海县青湖镇西丁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东海县青湖镇西丁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35号申请人李俊峰,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东海县青湖镇西丁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西丁旺村。法定代表人张希乾。本院在执行李俊峰与东海县青湖镇西丁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