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建军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36号罪犯刘建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2年11月19日止;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10月、2016年6月、10月、12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5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