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538-1号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光成。被告: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徐碧玲。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34元(减半收取20117元),由原告成都诚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