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牛建军、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牛建军,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483号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国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为民,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建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霞,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军、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