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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新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新梅(别名刘菲),女,回族,生于1975年6月20日,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团结街,住该街335号。2014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马新梅在兰州市城关区兰雁小区恩雨幼儿园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姚某、成某2贩卖外用卫生纸内用彩票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5小包。后民警将姚某、成某2抓获,从姚某处扣押用彩票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4小包,从姚某处扣押用彩票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小包。当日13时许,被告人马新梅在兰雁小区恩雨幼儿园门口被抓获,当场从马新梅身上扣押外用卫生纸内用彩票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3小包。经称量,从姚某处扣押的4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24克,成某2处扣押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07克,马新梅处扣押的13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89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新梅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梅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成某2、姚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新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梅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新梅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新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新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新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新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万敏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张燕丽书记员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