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洪飞、王少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洪飞,王少岭,王少勇,王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847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范县新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洪飞,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少岭,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少勇,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自伟,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洪飞、、王少岭、王少勇、王自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受理。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记载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少岭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王少岭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少岭信息不明确详细,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54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