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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鸿宾与殷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宾,殷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470号原告:李鸿宾,又名李宾,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建文,又名殷大周,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李鸿宾与被告殷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樊世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建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鸿宾诉称,2015年年底,被告因盖房需要用砖在原告处赊欠红砖共计价款43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欠李宾现金43700元,肆万叁仟柒佰元(还款日期3月25日前),殷大周,2016.3.6日”。但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7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6日起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殷建文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437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鸿宾身份证复印件及岳村街道办事处方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6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以及黄庄镇西王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殷建文与殷大周系同一人以及被告欠原告款43700元的事实。证据分析与认定: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周建文欠原告李鸿宾货款437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应当向原告继续履行该43700元的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6日起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殷建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鸿宾欠款437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26日起算至被告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殷建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稳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