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应生与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应生,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94号原告:钟应生,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物流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九组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954600849。法定代表人:姚有久,瑞丰物流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水,瑞丰物流公司员工。原告钟应生与被告瑞丰物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钟应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应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钟应生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