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姜玉琼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琼,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琼,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信社退休干部,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9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震宇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