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松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松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松泉,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松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松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方松泉与被害人方攀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某医院急诊室门口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方松泉伙同他人至该医院地下车库,将方某1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方某1外伤致左眼球钝挫伤,视力下降,目前左眼0.2,矫正0.3-1,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左胸第4、5肋软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松泉已与被害人方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松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松泉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方松泉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方某1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殴打方某1的只有其一人,无其他人参与。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方松泉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攀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某医院急诊室门口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方松泉伙同他人至该医院地下车库,将方某1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方某1外伤致左眼球钝挫伤,视力下降,目前左眼视力0.2,矫正0.3-1,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左胸第4、5肋软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松泉已与被害人方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证实:之前,其和方松泉儿子方某2因岗位调动有过矛盾。2017年1月4日午饭后,其上楼,方松泉过来,说其这样做人要吃苦头的,二人就吵起来,后被旁人劝开,其就下楼去了。过了半小时,其在地下车库,方松泉和他儿子方某2带着十几个人过来,方某2说就是他,方松泉先上来一拳打在其脸上,然后方某2也用拳头打其,见方松泉父子动手,旁边那些外地人也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被打倒在地。方某4把其扶起来,劝双方不要打架,方松泉继续打其,并说要弄死其。后方某4把方松泉拉开,并报了警。2.证人方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中午,其在慈林医院吃饭时,方松泉让其跟方某1说一下,叫他做人聪明点,其下去跟方某1讲了,方某1就上去跟方松泉理论,双方吵了几句,方松泉叫方某1等着。后其和方某1去地下车库聊天。过了半小时,方松泉和他儿子方某2带着十几个人过来,方某2对着方某1说就是他,方松泉上来一巴掌打在方某1脸上,方某2也用拳头打方某1,外地人也围上来对方某1拳打脚踢,其去劝架,被外地人拉住,方某1被打倒在地,其把方某1扶起来,劝双方不要打架,方松泉继续打方某1,后一个外地人对方松泉说算了,方松泉就和外地人走了。然后,其扶着方某1去看医生,并报了警。方松泉在慈林医院调解医疗纠纷,方某2在医院做保安,二人与其及方某1一样都与上海吉晨物业签的劳动合同。最近合同快到期了,吉晨物业好像不打算跟方松泉父子签订合同,刚好其和方某1都帮着吉晨物业说话,因此方松泉对其和方某1怀恨在心。3.证人阮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中午12点多,其在慈林医院地下车库保安办公室休息,听到对讲机在喊急诊室有很多人要打架,其急忙上去,在急诊大厅门外碰到方松泉父子和翁某及七八个外地人,外地人问方松泉对方有多少人,方松泉说遇到就知道了,然后带着外地人下去了。其也跟着下去,在地下车库遇到方某1和方某4,方松泉走在最前面,和方某1一下子就扭打起来,几个外地人见状,也上去打方某1,其和翁某、方某4去劝架,劝不开,方某4说你们把他打死算了,打了一会,双方散了。方松泉让其带一些外地人上去,他和方某2带着另外几个外地人走了。4.证人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12点半左右,其路过慈林医院急诊室门口,见方松泉和七八个外地人在一起,过了一会,方某2、阮某,4和另一些外地人也陆续过来,后这些人都到地下车库去了。其跟过去看情况,到地下车库时,方某1已被打倒在地,旁人把方某1扶起来。这时,站起来的方某1和方松泉又扭打在一起,其上去把二人劝散,这时,方某1、方松泉各有一只眼睛受伤了。方某4扶着方某1去医院,外地人跟着方松泉往孙某,4经理办公室方向走,方某2让其拉住方松泉,其追上去,没拦住。到孙某,4办公室,孙某,4不在,方松泉就回了自己办公室。5.证人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其给方某1代班管理慈林医院的地下车库,但那天方某1也在,其就在地下车库休息室休息。下午1点不到,门诊和门卫的保安都来电话说地下车库有人打架,其出去看,没看到。事后其听说中午方某1和方松泉打架了。6.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慈林医院吉晨物业的项目经理,方松泉是慈林医院调解医疗纠纷的,他儿子方某2是医院的保安,他们父子的劳动合同都是跟吉晨物业签的。因为方某2的合同快到期了,方松泉担心物业公司不跟他儿子续签合同,就在2017年1月3日下午带着两个社会上的人来威胁其。2016年11月7日,方松泉为报销医疗纠纷费用的事也曾威胁过其。2017年1月4日午饭时,方松泉和方某1在吵架,当时没打起来,被人劝开,之后其有事出去了,等其回来,他们在地下车库已打完架了。事后其听说是方松泉带人到地下车库把方某1打伤的。7.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中午12点半左右,其开车去慈林医院上班,在急诊室门口,其看到父亲方松泉和翁某、阮某,4都在,边上还有三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其问父亲怎么回事,父亲说之前和方某1吵过了,现在要去找他。其劝他算了,但父亲不肯,带着那些不明身份的人往地下车库走,其去拦,中途接了一个电话,父亲就走远了。等其过去,方某1已和父亲扭在一起,其把他们劝散,然后对阮某,4说其上去有事,让他劝劝其父亲,就离开了。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方某1及证人方某4辨认被告人方松泉的同案犯情况。9.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方松泉带领同伙去案发现场的情况。10.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方某1的伤势情况。1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方松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松泉的到案经过情况。13.被告人方松泉的身份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方松泉的身份及其前科情况。14.被告人方松泉的供述,供认:2017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其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攀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林医院急诊室门口争吵,后在医院地下车库将方某1打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松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方松泉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方某1的事实。被告人方松泉的辩解不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方松泉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松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孙 钊 森人民陪审员 胡 海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