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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旻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上海旻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8212号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权,总经理。被告上海旻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经济小区(崇明堡镇大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荣育红,执行董事。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旻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元,由原告东莞市东阳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