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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209号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建,系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20。被告: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梭戛乡乐群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03085651290E。法定代表人:陈洪刚,系该社社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