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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威与赵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威,赵政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962号原告:胡威,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赵政和,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原告胡威与被告赵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胡威负担。审判员  黎哲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