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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凤时、杨南与吴龙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石,杨南,吴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石,男,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南,男,1975年5月22日生,锡伯族,现住长春净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龙勇,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凤时、杨南因与被上诉人吴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时、杨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凤时、杨南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本院无法核实),由上诉人杨凤石、杨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