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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位群、谭德水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位群,谭德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位群,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衡阳县台源镇砖塘村十甲弯组12-12号。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又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德水,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衡阳县岘山乡早禾村福兴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谭德水明知被告人张位群去实施盗窃,仍听从被告人张位群的安排驾驶湘D×××××的出租车将被告人张位群从衡阳市区送至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实施盗窃。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经查,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共计实施盗窃14次,盗窃数额共计10000余元。 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被害人许某家盗窃180元现金、一台vivo手机和一个银手镯。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获得现金若干。 2、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南县花桥镇石上村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南县花桥镇石上村被害人何某家盗窃黄芙蓉王香烟2包。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若干。 3、2017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东县大浦镇荷塘村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东县大浦镇荷塘村汤某1家盗窃1台vivo手机。 4、2017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位群从衡东县大浦镇荷塘村被害人汤某1家出来以后,随后至同村的被害人袁某1家,在袁某1家盗窃现金800元和一台oppo手机,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300元和两包芙蓉王香烟。 5、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位群租乘的士从衡阳市区到达衡东县吴集镇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东县吴集镇被害人周某1家盗窃“娃哈哈”礼盒两箱。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德水,让被告人谭德水至衡东县吴集镇将其接回衡阳市区。后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将被告人张位群接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娃哈哈”礼盒两箱。 6、2017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南县向阳镇街上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南县向阳镇街上被害人倪某家盗窃现金800元。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400元。 7、2017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南县三塘镇洲市街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南县三塘镇洲市街被害人谢某1家盗窃400元现金、6包蓝芙蓉王香烟和6包黄芙蓉王香烟。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300余元。 8、2017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阳县樟木乡双衡村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阳县樟木乡双衡村被害人胡某1家盗窃现金80余元。 9、2017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从衡阳县樟木乡双衡村被害人胡某1家里出来之后,随后又至相邻的衡山县萱洲镇天水村被害人刘某家盗窃5包黄芙蓉王香烟。 10、2017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位群从衡山县萱洲镇天水村被害人刘某家出来以后,又至同村的被害人阳某家盗窃现金2000余元、1台红米手机、一台华为手机和芙蓉王香烟若干。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300元。 11、2017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南县洪山镇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南县洪山镇被害人胡某2家盗窃现金1600余元和一副黄金耳环。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200余元。 12、2017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阳县关市镇关市街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阳县关市镇关市街被害人肖某家盗窃现金360元。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400元和一条金白沙香烟。 13、2017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谭德水搭载被告人张位群至衡阳县演陂镇街上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位群窜至衡阳县演陂镇被害人李某家盗窃现金1400元、1台海信手机、1台酷派手机。经鉴定,被盗的的海信手机、酷派手机价值共676元。 14、2017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位群从衡阳县演陂镇街上被害人李某家出来之后,随后又窜至附近的被害人王某家盗窃现金1000余元和一台三星手机。被告人张位群盗窃得手后,又乘坐被告人谭德水驾驶的出租车返回衡阳市仙姬巷。被告人谭德水从被告人张位群处获得现金400余元和数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1050元。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张位群身上扣押了手机和现金若干。案发后,被扣押的手机和现金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王某,被告人谭德水的家属也代其退缴赃款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文书、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戴某、周某2、谢某2、颜某、汤某2的证言;被害人许某、何某、汤某1、袁某2、周某1、倪某、谢某1、胡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位群、谭德水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位群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德水驾车帮助被告人张位群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位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德水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位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盗的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且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可对被告人张位群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德水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位群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德水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委托珠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谭德水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被告人谭德水有固定居所,稳定工作;所在的居委会的同志表示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督和管教责任;社区、家庭成员均能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条件较好。珠晖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珠晖区司法局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谭德水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张位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谭德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位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单鲁超 代理审判员  罗 忠 人民陪审员  胡金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懿娜 校对责任人:单鲁超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