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陆荣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38号陆荣祥:你因自诉追究被告人朱荣敏、张剑涛、汤荣富、吴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刑诉初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刑诉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以“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其自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其自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对被告人朱荣敏、张剑涛、汤荣富、吴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属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而你于案发后身体未发现有明显伤情,你对被告人朱荣敏、张剑涛、汤荣富、吴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证据证实,亦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