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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松鼠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松鼠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081号原告:陈晓霞,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紫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翔,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松鼠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霞与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松鼠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晓霞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霞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3694.5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