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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更153号罪犯林林,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林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沪71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释放日期变更为2017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减(2017)10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代表伍亦君、梅高初出庭履行职务,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宇华、王文琤出席法庭依法实施监督,罪犯林林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报请减刑建议认为,罪犯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为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3次。该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余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132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载明,2017年7月19日,该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检察员出庭意见,同意对罪犯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递交认罪服法书2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表示真诚认罪、悔罪、赎罪,诚心接受和服从判决,并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缴纳了全部罚金;在遵守监规方面,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任何违纪发生;在“三项”教育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在劳动生产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为此,受到执行机关表扬3次等奖励。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罪犯林林的认罪书,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林林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林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缴纳了全部罚金和归还了银行欠款,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林林的减刑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减刑间隔时间1年以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综合其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审 判 长  冯彦霄代理审判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