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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24室。委托代表刘鸿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晓菲,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河北鸿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二层)。法定代表人刘鸿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财产线索;3.2017年12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北省迁安市兴安大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2018年7月27日,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5.2018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6.2018年8月13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未找到其财产、经营及人员。本案立案标的70613269.12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70613269.12元需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郭 奕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硕书 记 员  詹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