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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佐亚妮与包福全、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亚妮,包福全,乌力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3787号原告:佐亚妮,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包福全,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乌力吉图,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佐亚妮诉被告包福全、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亚妮、被告包福全、乌力吉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佐亚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包福全、乌力吉图给付借款3000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2%月利率加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春被告包福全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为原告出示了一枚30000元的借据,约定2017年3月1日还款,乌力吉图签字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始终未还,法院请求判令解决。被告包福全辩称,欠款属实,我现在无款给付,请求分期付款,同意给付利息。被告乌力吉图辩称,欠款属实,我是担保人,我无款给付。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被告包福全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17年1月21日为原告出示了一枚30000元的借据,约定2017年3月1日还款,被告乌力吉图在欠据上签字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佐亚妮与被告包福全、乌力吉图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包福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还款和逾期利息的责任,担保人乌力吉图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应当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福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佐亚妮人民币30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2%的月利率加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二、被告乌力吉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柳忠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修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