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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3886号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被申请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单元X室、X单元X室房产。保全价值8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单元X室、X单元X室房产。保全价值8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