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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君、温秀丽、秦永欣、秦永东、韩常松、姜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李秀君,温秀丽,秦永欣,秦永东,韩常松,姜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负责人:张群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秀君,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温秀丽,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秦永欣,女,1960年1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秦永东,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韩常松,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姜翠兰,女,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君,温秀丽、秦永欣、秦永东、韩常松、姜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