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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梅莲与于颖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梅莲,于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梅莲,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颖,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侗族,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梅莲因与被上诉人于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梅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