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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海敏申请执行洪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敏,洪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敏。被执行人洪冲。本案在执行梁海敏申请执行洪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500元、诉讼费2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