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海敏申请执行洪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敏,洪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敏。被执行人洪冲。本案在执行梁海敏申请执行洪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500元、诉讼费2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