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占民与富裕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民,富裕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崔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7行初21号原告马占民,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马洪春(原告之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富裕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宋洪石,所长。行政负责人沙胜利,该单位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单位民警。第三人崔冬,男,1979年11月30日出��,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李烨,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民诉被告富裕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被告富裕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马占民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占民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堂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牛彦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