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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老黄复合布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老黄复合布有限公司,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619号原告:慈溪市老黄复合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7013355T。法定代表人:黄天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8913746X。法定代表人:罗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慈溪市老黄复合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3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海棉复合材料等。2017年1月19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载明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老黄复合布有限公司货款336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慈溪市润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