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艳芬与杨磊、何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芬,杨磊,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与执行被执行人杨磊、何丹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在2017年5月17日已另案起诉刘燕、柳芳丽、廖小东、及第三人杨磊、何丹,本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陕0727民初418号,因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为了等(2017)陕0727民初418号判决产生后在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呢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旭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