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金玲申请龙有香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金玲,龙有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特1号申请人:蔡金玲,女,1997年7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霖,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龙有香,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申请人蔡金玲与被申请人龙有香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申请人蔡金玲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金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龙有香宣告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 判 员 丁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