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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永兵、苏维兰与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兵,苏维兰,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兵,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维兰,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上诉人张永兵、苏维兰因与被上诉人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张永兵、苏维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兵、苏维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