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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陈新平,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新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新平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8号26层26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陈新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