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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张群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张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住所地彭泽县。经营者:邹凯。被执行人张群伟,男,1970年4月25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彭泽县凯乐贸易商行申请张群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群伟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群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