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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卞良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3676号之二被拘留人:卞良海(330623197009058379),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黄鑫淼与被执行人黄小东、卞良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卞良海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9月18日本院决定拘留30日,现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卞良海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