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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某、肖某红、肖某亮、肖某青、肖某梅与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肖某红,肖某亮,肖某青,肖某梅,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30号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肖某红申请人:肖某亮申请人:肖某青申请人:肖某梅被申请人: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周某、肖某红、肖某亮、肖某青、肖某梅与被申请人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临时号牌)“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肖某红、肖某亮、肖某青、肖某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临时号牌)“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