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辖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青亮与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青亮,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330号原告:付青亮,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民和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青雅,总经理。原告付青亮与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付青亮诉称,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港欧东方花园1号楼1单元1072室,以423002元出售给原告。2016年3月30日被告在未出具《商品房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通告原告入住,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接收了房屋。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0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判令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14逾期交房违约金1734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四十四户干警也在港欧东方花园团购了商品房,同样涉及逾期交房的纠纷,被告为此提出了本院回避的申请,为排除当事人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本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付青亮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该院四十余户干警与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签订了”港欧东方花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涉及逾期交房纠纷。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正当。为避免当事人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便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