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2379号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兵,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代理人张继增,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所址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人董玉轩,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影,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址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石影欠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按月利率8.45‰计算,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7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石影承担,原告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石影在2017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