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渠福君、孙善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福君,孙善虎,李道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43号申请人渠福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善虎,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道振,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福君与被执行人孙善虎、李道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