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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3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4周岁,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小良,现住昔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郭小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小良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小良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小良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县新建路支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35970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